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探亲假 | ||||
收文单位: | 联动处置中心 | 来信时间: | 2022-01-05 |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想咨询下永州市关于探亲假是如何执行落实的?文件依据是什么?盼复! | ||||
回复单位: | 永州市-市人社局 | 回复时间: | 2022-01-07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当前,湖南省没有出台新的有关探亲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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