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州祁阳金洞管理区胜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祁阳牛头湾果业专业合作社、祁阳县银宝种养专业合作社、祁阳新升农林专业合作社、祁阳兴邦专业合作社、祁阳元贝里原生态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没有发现其经营场所、办公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无法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当事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也未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系统查询并导出打印的信息公示资料,证明当事人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祁阳县税务局出具的《市场主体纳税情况清单》,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和近期连续超过六个月无缴税记录;
3、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办公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4、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5、本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电话未接通的截屏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列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本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祁市监听告字[2021]229、230、231、232、233、234号),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内容在祁阳县政府网(网址:www.qy.gov.cn)向社会公告。联系电话:0746—3222067
特此公告。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