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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31号
  • 2020-09-10 16:4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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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山川页岩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M6YQEXK

地址:祁阳县下马渡镇山川村2组

法人代表人:彭友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围挡、覆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82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4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小写:¥3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  

20209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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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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