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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2〕8号
  • 2023-06-02 16:14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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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祥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局长

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中路5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深圳市祥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不服,于2022年7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材料后未作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违法;三、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广东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承包祁阳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区噪音综合治理工程2019年5月9日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申请人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转包行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申请人对该回复内容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情况说明已明确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不能仅凭 EMS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络查询到的物流信息,片面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了《投诉举报书》。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内容简单,且未提供申请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结算依据,也未提供其与被投诉人往来结算依据。其次,经天眼查官网查询,申请人未取得建筑行业相关施工资质,无法排除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存在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因此,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满足投诉立案条件。据此,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19年5月9日,申请人与通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负责祁阳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区噪音综合治理工程材料采购、加工制作、施工安装、项目验收、质保期保修等工作。

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举报事项为: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通某公司涉嫌转包的违法行为,收缴被举报人转包的违法所得;2、书面答复上述举报投诉请求并邮寄给举报人在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前,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经复议机关释明,申请人同意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方提起复议申请。7月7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2、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已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复议事项与申请人的民事维权没有必要关联;3、被申请人不具有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事项的职责。并将该《情况说明》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签收后对该《情况说明》不服,更改复议请求后,于7月29日再次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承包单位通某公司存在转包行为,申请人虽作为《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相关规定,无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调查和对作为承包单位的通某公司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故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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