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月。
被申请人:祁阳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邓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6月6日,申请人为了解房屋及附属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庭院及果树青苗被移交和没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祁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祁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祁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祁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7号)及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没收地面建筑物清单》、附件3《违法用地红线图》等文件;二、《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8号)及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没收地面建筑物清单》、附件3《违法用地红线图》等文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查明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均系原祁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遂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建议申请人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原祁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故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邓某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祁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内容:一、《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7号)及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没收地面建筑物清单》、附件3《违法用地红线图》等文件;二、《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8号)及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没收地面建筑物清单》、附件3《违法用地红线图》。2022年7月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系由原祁阳县自然资源局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建议其向该信息制作单位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原祁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8月26日,本机关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决定向被申请人调取2020—47号、2020-4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的附件。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调取证据的回复函》,答复称其未收到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2020—47号、2020-4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的附件。
另查明,2022年5月22日邓某月向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包括要求公开“《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7号)及附件与《非法财物移交书》(编号:2020-48号)及附件”,与本案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一致。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就其申请事项已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祁自然依复〔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原祁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1日分别作出2020—47号、2020-4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及附件,若事后自然资源局已将案涉文书移交给被申请人,则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声称未收到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2020—47号、2020-4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的附件,同时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获取了案涉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在未获取案涉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制作机关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申请人就本案申请公开的事项已于2022年5月22日向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公开申请,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于6月22日作出祁自然依复〔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又于6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为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应不予重复处理。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