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负责人:唐湘成,所长;住所地:祁阳市浯溪中路。
申请人对祁阳市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陶)决字〔2022〕第0997号,以下简称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祁阳市交警大队**中队辅警,工作生活中与家人、朋友、同事均未接触、吸食过毒品。2022年9月5日,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申请人毛发中存在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但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未发现甲基苯丙胺成分。被申请人仅以毛发检测结果即认定申请人有吸毒嫌疑,认定过于片面。综上,申请人对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首先,毛发检测较尿液检测检测时限长,结果更加准确。因吸食毒品后产生的中间代谢物在体液中存在的周期较短,尿检的检测有效期最长仅为一周,而毛发检测可以检测出被检测人半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内是否吸食过毒品。其次,申请人肖某某的两次毛发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第二次毛发检测报告书更是由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第三,申请人对2022年7月4日和9月5日的两次毛发检测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2年7月4日,祁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杭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肖某某进行毛发毒品初筛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含量0.24ng/mg。8月3日,祁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在祁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2012会议室对申请人进行了毛发补采(A样本送检 ,B样本现保存在祁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9月3日,祁阳市公安局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采集的申请人的A样本进行毛发毒品鉴定。9月5日,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9月16日,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无法对其毛发检测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这一事实作出合理解释。9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因祁阳市公安局未提供用以证明采集、送检样本程序合法的证据,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祁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保存有申请人肖某某B样本的档案袋进行现场拆封,发现申请人的B样本袋上仅有申请人签字、手印,采集人未签字。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本案中,祁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祁阳市公安局先后分别委托检测机构对申请人肖某某的毛发样品进行毒品检测,两次毛发检测结果均显示为甲基苯丙胺阳性,申请人对两次毛发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且祁阳市公安局委托的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与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之规定,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药物以及被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吸毒行为的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且其无法对其毛发样本中甲基苯丙胺阳性这一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供服药、被诱骗、强迫等被动吸食毒品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申请人违法情节较轻,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亦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违反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规定“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本案中,经本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毛发B样本袋上仅有申请人本人签字、手印,无采集人签字,被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现场采集笔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毛发采集程序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相关规定。其次,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直至9月16日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才告知其检测结果,超过了法定告知期限。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上述程序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不影响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陶)决字〔2022〕第09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第十条 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
一、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