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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2〕1号
  • 2023-06-02 16:05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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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人:唐某明

申请人:唐某东

被申请人: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唐冬平,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金盆西路行政办公中心人大四楼。

申请人刘某秀、唐某明、唐某东(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2月7日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并于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祁阳县新火车站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 日收到该申请,但截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书面答复。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服,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复议审理期间未提交答复材料。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祁阳县新火车站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该申请由人大保卫科代收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名称有误,要求申请人重新核实后再次提交申请,原申请资料退回。同年1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函是否法。现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评析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超过了法定告知期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211222日前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才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回复函,超过法定告知期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案涉回复函中,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期限,而直接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退回,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违法,责令其在本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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