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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十大案例
  • 2019-11-15 15:07
  •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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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教育局和农业农村局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1:凤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19年7月10日凌晨6点,大忠桥镇防控非洲猪瘟领导小组联合对大忠桥镇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凤在农贸市场内白肉行销售的85Kg猪肉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导小组将案件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口塘监管所调查处理。

三口塘监管所调查核实, 07月09日,私自在家里屠宰生猪一头,未经畜牧水产部门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标识,当天销售了15Kg猪肉,剩余85Kg猪肉7月10日早上五点运到县大忠桥镇农贸市场销售销售价格为16元/Kg,违法所得为240元,货值1600元。

凤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三口塘监管所将涉案猪肉全部移交祁阳县大忠桥镇政府,由镇畜牧水产部门填埋销毁。同时,责令邓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邓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处以罚款9500.00元;罚没款合计9740.00元

案例2: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19年6月1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县内某百货有限公司食品区销售柜台销售的散装“百合”“乌梅”“糖姜片”和“芒果干”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抽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7月11日和7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库存“百合”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抽检不合格的“百合”“乌梅”“糖姜片”和“芒果干”货值合计2266.4元,违法所得合计2145元。                 

当事人销售的“百合”“乌梅”“糖姜片”和“芒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处以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20145.00元

案例3: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19年8月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内某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9升/桶,生产日期20190805)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GB19298-2014《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督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不合格后处理。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水100桶,监督检验抽取样品7桶,剩余93桶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0元/桶。

饮用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监督抽检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迅速落实监督检验不合格相关后处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5元;处以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465元。

案例4:食府使用过期食品案

   2019年9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食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盐焗调料”“黄金蛋饺”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盐焗调料”“黄金蛋饺”;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5:商行销售腐败变质、胀气的双汇玉米热狗肠案

    2019年8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超市购买的双汇玉米热狗肠凭肉眼看有胀气现象,食用时出现酸腐。执法人员立即对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生产日期20190609批次的双汇玉米热狗肠部分外包装存在胀气现象。执法人员对该批次80根净含量40g的双汇玉米热狗肠采取了扣押措施。经调查核实,双汇食品陈列柜由县内某商行租用,主要销售各种双汇牌火腿、玉米热狗肠,因天气热,气温过高,销售的双汇玉米热狗肠存在胀气食用时有酸腐。至检查时止,销售了5根,销售价为1.5元/根,违法所得为7.5元。

当事人销售胀气、酸腐的双汇玉米热狗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的胀气变质双汇玉米热狗肠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5007.5元。

案例6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19年9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件(共计24瓶,下同)国窖1573酒,经沪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不是其公司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4件国窖1573酒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核实,4件国窖1573酒是当事人从他人手中以礼品回收的方式进的货,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进价600元/瓶,标示售价1099元/瓶,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6376元。

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国窖1573”酒4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7: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案

  2019年9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使用的土豆已经发霉,黄瓜已经腐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发霉土豆、腐烂黄瓜实施扣押。

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土豆、黄瓜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发霉土豆、腐烂黄瓜;罚款5000元。             

案例8:幼儿园未按规定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19年9月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厨房三防措施不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9:大药房进购保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19年9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购保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2019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购保健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购保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8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19年8月2日从原地址搬迁到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六合岭村2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更换经营地址后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间未建立销货台帐,营业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在检查当日,当事人下架了所有食品,停止销售。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9月2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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