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祁农(肥料)罚[2019]1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祁阳县新三湘农资有限公司 |
91431121079197757D |
龚秋荣 |
当事人销售的由湖北神农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赢四方牌45%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其总养分为41.3%,与其标准值≥45%不符,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以1990元/吨调进该批次规格45%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12吨,并以2050元/吨销售3.2吨,计违法所得6560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
1.警告;2.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计人民币984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祁阳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4月25日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祁阳县非税收入结算户指定的信用社营业部(账号:91032280010100030012)缴纳罚款。 |
2 |
祁农(肥料)罚[2019]2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祁阳县永福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
92431121588998931L |
刘伟 |
当事人销售的由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辉隆牌45%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总氮为12.5%,与其标准值≥13.5%不符,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以2290元/吨调进该批次规格45%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10吨,并以2380元/吨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
1.警告;2.处以人民币2100元的罚款。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祁阳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4月25日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祁阳县非税收入结算户指定的信用社营业部(账号:91032280010100030012)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