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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12号
  • 2023-05-05 16:4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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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洪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TU618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横涌街6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26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振阳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湖南振阳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厂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在调试湖南振阳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厂设备时擅自用消防水带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抽至雨水管网流入湘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

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4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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