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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14号
  • 2023-05-17 09:2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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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水兰(祁阳县汇鑫陶粒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31121********5227

址:湖南省祁阳县梅溪镇华塘村1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承包经营的位于祁阳县观音滩镇叶家井村的祁阳县汇鑫陶粒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地面及旁边道路有大量积尘,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内旁边露天堆放有一堆陶粒渣灰,未采取覆盖、遮挡等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1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字〔2023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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