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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9号
  • 2023-04-24 09: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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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茅竹荣达陶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EWM60L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周塘村2组

经营者:陈红美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搅拌和磨煤工序未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39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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