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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10号
  • 2023-04-24 09:2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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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文明铺镇乌塘养鸡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NHL8R7C   

地址:祁阳市文明铺镇乌塘

经营者李文员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61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信访投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养鸡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养鸡场将养殖鸡粪倾倒至鸡舍下方约10米处两个未做三防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周围可见大量鸡粪,并可闻到刺激性异味,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鸡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养鸡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养鸡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小写:¥2434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鸡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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