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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11号
  • 2023-04-28 15:5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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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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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长源组

法定代表人:黄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2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三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由你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应急管控措施调度园区企业排水导致废水溢流入厂区放空管,再通过放空管检查井溢流至路面,溢流路面的废水部分进入雨水管流入厂外荒地,部分直接通过护栏一个缺口流入厂外荒地。2.除臭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4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污水溢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

2、对你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除臭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

    两项合并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

(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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