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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2〕1号
  • 2022-04-06 10:2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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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7914  

址:祁阳市文明铺镇合谊塘村1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祁阳市文明铺镇新塘角村2组等地有一些不法村民长期违法焚烧工业垃圾,给当地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的问题,我局组织执法人员2022年3月8日对文明铺镇合谊塘村及周边进行了排查,发现你自建的仓库内储存了40袋含铜废金属。通过对你和陈长征、陈润鹏和何青山调查询问,经核实发现组织陈长征、陈润鹏和何青山共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将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商人王子笋、河北省商人侯九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商人(绰号“国民党”)处收购的废旧拉链工业固体废弃物转运到祁阳市文明铺镇合谊塘村,并将其在合谊塘村村民陈景磊家门口公路旁进行焚烧,焚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焚烧后产生的烟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7 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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