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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11号
  • 2021-09-24 11: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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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22582305K

地址:祁阳县浯溪镇陶铸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尹喜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祁阳翰林御景住宅小区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于2020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产生的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2、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施工合同。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2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两项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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