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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14号
  • 2021-09-28 14:0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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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进宝塘镇乐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9LWY67

地址:祁阳县进宝塘镇乐兴村十四组

经营者:于品件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318日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建设产品和原料棚,也未采取围挡、遮盖、防尘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的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问题提示函》,要求在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问题2021年7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厂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8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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