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的方式。”同时,中央和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每年发行的新增债券数额和置换债券额度统一由上级分配下达,截止本次人大会召开我县尚未收到上级下达2019年的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额度的通知,因此我县2019年预算草案根据“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未安排举借债务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在上级下达正式通知并发行债券后,按法定程序将到位的新增债券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置换债券使用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