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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3-08-18 10:17
  • 来源: 湖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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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纳入湖南省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结合项目实际,签定责任书。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市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组织进行本地区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含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市州质量监督分站和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组)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指导各市州质量监督分站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设专人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措施,设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受监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出具受监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交通局组建的质量监督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办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乡镇质监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分析本县市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出具受监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各乡镇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应配备2名以上群众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道路养生等旁站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和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负责人)为项目质量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应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规模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满足招标规模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代表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县到乡镇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专项资质及其以上资质;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编制包含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责任人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振捣、整平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项目业主联合村民委员会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州交通质监分站审核;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报县市区交通局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五章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建立检测试验室。需委托具备能力的检测试验室承担检测试验工作的建设项目应以合同形式确定。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项目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可由县市区交通局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六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执行《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过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接受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

(八)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测单位验收路基、桥涵结构物、防护排水、路面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九)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管养接收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签发验收鉴定(评价)书。

第八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路面施工前,相关单位必须对路基工程进行验收,重点检测路基宽度、弯沉和平整度。以上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第二十八条水泥、沥青路面施工必须保证原材料质量,配合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控制好原材料计量、砼拌合、振捣(或压实)、平整、养生等关键工序施工,保证面板宽度、厚度及平整度。水泥路面应及时切缝、灌缝,加强缩缝、胀缝施工质量控制;沥青路面应加强温度、运输、摊铺的施工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桥涵结构物工程须加强原材料和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采用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第三十条加强桥涵结构物养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体系,严禁超载运行,确保桥涵结构物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危旧桥梁改造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称平衡卸载与加载,加强梁(拱)的位移、变形监测。桥梁改造后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达到荷载等级要求。

第三十二条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好石料,砂浆拌制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加强砌体养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质量及相关情况报送至所属交通局和质监机构。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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