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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8号
  • 2025-09-19 15:5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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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县茅竹镇开福养殖场                                                  

经营者刘开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LRN433R                                       

地址:祁阳县茅竹茅竹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7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农业农村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暗查暗访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暗查暗访组对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外排的问题进行了交办。716日,执法人员根据暗查暗访组交办的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排污管道破损,养殖粪污流至场内土坑,在清理土坑时将坑内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出流入周边沟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72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取证照片9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716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在清理土坑时将坑内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出流入周边沟渠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7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在清理土坑时将坑内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出流入周边沟渠的违法事实。

4.证明名称: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备案号:202543112100000070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31121MA4LRN433R001W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72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7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5)×100%=6%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数额〔6%+0%+0%+0%+0%+0%)×(1-6%)〕×5=0.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仟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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