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何太守
身份证件号码:432930********005X
住址:祁阳市大村甸镇五艾村2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粪污收集池未及时清运,养殖粪污从第四级沉淀池外溢至周边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粪污收集池未及时清运,养殖粪污从第四级沉淀池外溢至周边林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粪污收集池未及时清运,养殖粪污从第四级沉淀池外溢至周边林地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10)×100%=3%。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0%+0%+0%+0%)×(1-3%)〕×10万=0.3万,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