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3号
祁阳县三意再生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21000019433
组织机构代码:05386032-X
法定代表人:陈金元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堆上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中央环保督察湖南省核查组于2018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水异常,祁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经检测,废水中COD排放浓度为286mg/L、SS排放浓度为427mg/L,已超过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月8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