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5—01003
祁政办发〔2015〕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祁阳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14〕79号)和《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发〔2014〕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信用监管,加强信用平台建设,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动力,促进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行政、权责统一、资源整合、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对改革后取消前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确保全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权责统一标准,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公开透明方式,利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监管情况进行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管权;坚持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行业的自律作用、社会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四、工作职责
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本级部门无监管权限的,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重点针对取消前置审批的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
(一)及时推送和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对经营项目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应当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祁阳县政府网站公告推送。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
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
(1)属于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2)属于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
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乡办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据其职责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二)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抽查方案、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风险管理的规定,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三)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级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健全工作机制。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镇乡办场、村(社区、居委会)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