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根据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祁阳市微送鲜果直营店祁阳一中店售卖的水果进行抽样检查,抽样食品名称:龙眼,样品数量:2.522kg,备样数量:1.204kg,抽样单编号:XBJ26431181569500306。经湖南山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了编号:No:FJ26077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食品名称:黄金百香果,样品数量:2.282kg,备样数量:1.117kg,抽样单编号:XBJ26431181569500308,经湖南山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了编号:No:FJ260773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经核查,上述批次水果已全部销售或自行处理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当事人所经营的水果是统一由祁阳市祁记微送鲜果仓储部进行配送,当事人陈述该批次抽检的龙眼是仓储部于2026年4月28日从祁阳县唐静水果店购进,2026年4月29日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该批龙眼共进购10kg,进购价17元/kg,进货金额共170元;当事人进购的10kg龙眼中,2.522用于抽检,剩余7.478kg已全部向消费者售出;该批次抽检的黄金百香果是仓储部于2026年4月24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万马高端水果批发行购进,2026年4月29日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该批次黄金百香果共进购2.5kg,进购价24元/kg,进货金额共60元,当事人购进的2.5kg黄金百香果中,2.282kg用于抽检,剩余0.218kg未向消费者销售,均被店员自己使用了。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抽检和向消费者出售的价格均为25.6元/kg,经营的黄金百香果抽检和向消费者出售的价格均为39.6元/kg。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采购记录证明了其采购的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龙眼经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营的涉案黄金百香果经监督抽检,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黄金百香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且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提供了相关购进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进行了食品召回以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消除影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中所载免罚条件:“1、 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所列情形,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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