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湖南湘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土老伍土豆粉丝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0242,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A2250316336109001C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8月11日复检完成,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复检结果:未检出,复检结论:复检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规定,复议认可,未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